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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6
GM

    有關上面第一個 post#7409,在昨天20230907 [袁何談天89]中差不多原文輸入 Live Chat。

    而何生極度極度極度。。。。簡化了問題:有網友問有關選舉法草案議員功能點解無將草擬制憲放入議員功能。
    袁生話:只可建議議員做甚麽,無權迫,希望議員覺得憲法的重要性,亦希望選民選的議員覺得憲法的重要性。

    真係牛頭唔搭馬咀,言行不一,那為甚麽選舉法草稿中第6.9條籌委列了多項議員職責?乜你哋覺得嗰D職責你哋就有權迫議員做?NB 既post#7163 已指出這寫法本身就不公正(我會用biased這個字),若性質同是議員職務,但可做可不做(不由籌委決定嘛),那你就一項都不應寫入選舉法中;現在你自己硬要寫這職責、這職責、這職責、……但偏不寫至少同樣重要(做不做是另一回事)的那職責,怎不令人覺得你帶引導性的褒這貶那?

    你哋邏輯混亂,無法自圓其說,又露出馬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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