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ly To: 選舉法草稿集中討論 Discussion on Election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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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3
NB

    在我post #6397 之後,終於聽到袁先生在不同的訪談中提到第一屆議會其中要做的有「草擬憲法」,然而差不多一個月後的籌委諮詢意見答覆卻是「籌委會強調制憲的重要,但決定權留給候選人和選民。」原來我的 post #6401 未意識到制憲根本亦不在籌委會心中,他們視之為 optional,那袁先生在訪談中是口是心非吖?抑或他已成籌委中的少數,在自說自話而已?

    選舉法草稿2.0中的第6.9條依然故我,羅列一大串議員要執行的職責,但偏偏就沒「草擬憲法」的份,如此的法律寫法本身就不公正!等於贊同鼓勵明文寫下來的議員職責,而至少同樣重要的制憲則不值一提!這預示一個議員各為其主(選民)的議會,甚麽制憲待他日真的回到香港再說罷。

    請籌委會主席何先生盡快公開確認「草擬憲法」絶不會出現在任何交件中與其他議員職責並列,好讓我知道可以對香港議會死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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