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ly To: 選舉法草稿集中討論 Discussion on Election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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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1
NB

    我在post #6110 中指出概論中的獲選門檻在選舉方式中完全遺漏了,選舉法草稿2.0維持這不合理的寫法,請籌委為這 against common sense 的做法提供理據!

    較之解說原則和立法原意的概論,選舉方式寫的是較具體仔細的規條和要求,獲選門檻這一點的重要性不下於選舉方式中的其忚各項,但它卻被完全排除在選舉方式之外,實在令人費解!

    獲選門檻最好自成一條 3A,或加在6.7段後。

    注意校對前後句子中的字:

    。。。總有效選票。。

    。。。總有效票數。。

    。。。總有效票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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