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ly To: 選舉法草稿集中討論 Discussion on Election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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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2
nobody

    <b>若不隐藏候选人参选身份. 一公开随时被拉, 可能會好象快必一样(无了期监禁), 候选人便要冒险, 不用保护, 这是什么逻辑? </b>

    <b>有什么明显的好处, 要候选人冒这个险, 必须要成立什么议会才能做的?</b>

     

    <b>若果政治制宪和制度, 普通民间团体为什么不能做. 必须要成立什么议会才能完成, 有这个必要吗?</b>

     

    <b>请给我们明确的答覆?</b>

    <b></b>

    <b>1. (6.3. 香港議會候選人提名:候選人須獲得十個選民簽名作為提名人。)</b>

    <b>候选人一个人处于危险中, 筹组人还要拖多十个人随时变成监趸,  还有十个人知道你参选和指正你. 想唔死都难, 若十个人支持候选人, 参加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 要危害多少人你们才满意?</b>

    <b></b>

    <b>2. (6.8. 公告選舉結果:選委會在開票和統計工作結束後,把選舉結果公布周知, 並確認取得議席的參選人姓名。</b>

    <b>展開國際游說 和推廣香港文化的相關工作。)</b>

    <b>若这样公开、还在香港的候选人、可能即刻国安通缉, 是否要香港的参与候选人, 必须在揭晓前逃离香港, 申请政治难民, 这是否一申请难民移民计划?</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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