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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

    龔小夏博士星期五(2023.09.08)在袁先生的Youtube頻道單獨做了一個節目:對成立香港的兩個質疑的解答。是很好的給民主基礎教育温故知新的一課,補聽後我都不忘留言去嘗試尋求未獲得的答案。

    Youtube comment:

    龔博士您好!可否聽一聽你怎樣可說服一名原來的支持者重拾對袁先生和整個香港議會籌委會的信心?袁先生(連同籌委會)在「草擬憲法」這一點上言行不一,原來只視之為optional,在香港議會的網頁—>公眾論壇提出要求再確認卻沒有收到回應,迫使人要冒險在廣傳媒的channel  20230907 [袁何談天89]中 Live Chat提問,主持人砍掉問題的大半截,掩飾了袁先生回答之迴避態度和不合邏輯,除了令我感到被當成三歲小孩之外,更加深了我的合理懷疑袁先生和籌委會已和中共妥協。

    下面Reply重複了在[袁何談天89]節目後的留言comment。

     

    廣傳媒的channel  20230907 [袁何談天89]節目後的留言comment:

    Live Chat Replay: {問:「籌委會係咪收咗中共order?因此在兩份選舉法草稿中第6.9條不厭其煩的列出議員職責的同時卻絶不容許 “草擬憲法” 這四隻字並列或單獨寫入文獻中。」

    這極大的疑問是基於選舉法草稿集中討論裏8月29日的post#7163對籌委會行動的事實描述(是對事不對人)。不難理解,選舉法寫出來的議員職責本來已經有不少人在做,但更上一層的往制憲方向走,是中共所忌憚的!想不到籌委會受命和中共配合!請回應。}

     

    何生極度極度極度。。。。簡化了問題:有網友問有關選舉法草案議員功能點解無將草擬制憲放入議員功能。

    袁生話:只可建議議員做甚麽,無權迫,希望議員覺得憲法的重要性,亦希望選民選的議員覺得憲法的重要性。

     

    真係牛頭唔搭馬咀,言行不一,那為甚麽選舉法草稿中第6.9條籌委列了多項議員職責,乜你哋覺得嗰D職責你哋就有權迫議員做?NB 既post#7163 已指出這寫法本身就不公正(我會用biased這個字),若性質同是議員職務,但可做可不做(不由籌委決定嘛),那你就一項都不應寫入選舉法中;現在你自己硬要寫這職責、這職責、這職責、……但偏不寫至少同樣重要(做不做是另一回事)的那職責,怎不令人覺得你帶引導性的褒這貶那?

     

    你哋邏輯混亂,無法自圓其說,又露出馬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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