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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6
NB

    有意見認為要明文排除某些黨派成員的參選權,請注意:

    1. 現實是「寫咗唔等於block咗/唔等於block得到」,籌委/選委都不可能有資源調查出秘密黨員來,或證實每位候選人的確無該方面的政治聯繫。而正如我reply#6350的意思,一名認真的選委委員會問:「若沒有令我信納的證據,我怎能判定這次選舉是否公正和符合你們所寫的選舉法?」寫得美但明顯欠執行可行性的條文,可令潛在選委卻步。而正如一份不斷更新的 anti-virus list 都不會永遠終結新病毒的誕生和入侵,「借屍還魂」、「新瓶舊酒」等招數不只暗黑勢力,就連普通人也會使用。
    2. 反而,選委和選民要一直保持警惕,持續監察當選的議員,「聽其言,觀其行」,若明顯變了質的(包括拖維護人權的工作的後腿),可取消其議員身份,不必待下屆選舉。明文賦予第一屆選委在第二屆選舉之前有撤銷在任議員身份的權利和機制,更值得研究。

    蘇聯過渡到俄羅斯,the communist party 在選舉中由第一大黨變成第二大黨,當初可有預期今日的俄羅斯人民仍然是專制統治下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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